大海相伴 青啤打Call

继续以一带、大海打三横、大海打五纵、七片、九桥的园林规划为总体布局,推动落实园林绿化工作任务,聚焦道路绿化、海泊河景观、山头公园、口袋公园、杨絮治理等方面发起攻势,计划道路绿化提靓30余条,再打造口袋公园10处,通过绿化种植、配置便民服务设施、融入文化元素等方式,形成绿荫满城、色彩缤纷、舒适优美的城市绿化环境,打造区域鲜明的花园城区,进一步全面提升居民的生活环境品质,让广大群众享受到越来越多的绿化成果。

所以又找到了同款的其他车辆进行了试验,相伴发现目前这款车都存在此种现象。对此,青啤陈先生并不买账要求厂家出具无故障证明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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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大海打陈先生开始了与4S店维权交涉的漫长道路。油箱标注容量55升,相伴首次加油只加了不到42升就跳枪,并且油表指针也显示不满。早说这不是故障,青啤所有同款车型都有这样的问题,那我早就把车卖掉了。无奈,大海打同年12月,陈先生又答应了更换油箱,但更换油箱后该故障仍存在。现在竟然告诉我车辆没有问题,相伴让谁能接受。

在加油现场,青啤加油站多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他们的经验,正常情况下,油枪跳枪后,最多也就加几升油。此后,大海打我又加了几次油,均出现同样情况并告知4S店。相伴刘女士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近两千名消费者,青啤消保委处置纠纷时,青啤与消费者一一见面存在较大难度,因此,消保委通过向消费者自发建立的微信维权群主动发布相关信息,使消费者及时了解工作动态,通过消费者维权群选出部分消费者代表与商家进行沟通,形成调解方案。【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大海打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相伴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处理。2018年1月,青啤孙女士向市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青啤称因超市未在显著位置标注警示标志,导致自己摔倒,要求超市给予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商场提出可以赠送消费者高档空气净化器和衣架,并可以将空气净化器折成现金,被消费者拒绝后,最终同意了消费者提出的保留原来的7件家具,退款9000元的方案。该公司负责人最初采取躲避和敷衍的态度,声称消费者违约不予退款,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沟通说服,终于同意退款,但是却提出应当由消费者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退费期限也应当按照报名须知的规定,在一年内分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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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当众向会员代表承诺,将于2018年8月15日前就退费问题出具书面说明,但到期后却一再拖延,拒不提出解决办法。至于纪女士主张退款,因不符合退货的时间条件,所以不予支持。工作人员将办理情况告知庄先生,庄先生与家人愉快地入住了酒店,其对酒店的处理方式和消保委的及时帮助非常满意。经营者只有树立把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的理念,诚实守信,发生纠纷时妥善处理,积极解决,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从维护品牌市场信誉和顾客关系的角度出发,对该车辆延长包修期5年或10万公里(协议达成日起计算),补偿交通费等费用5000元(加油卡),并出具整车检测合格报告。由于涉嫌违法行为,工作人员积极联系大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蔡女士的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经多次联系负责人,得知其地址早已经搬迁至市北区某写字楼,多方查找核实后,终于在某写字楼见到了该公司负责人。

行驶里程7000公里时发动机出现异响,更换了涡轮增压、链条等部件后仍未有效解决,经营者于2018年4月为其更换发动机,但行驶2000公里后,异响问题再次出现。(案例提供:即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济分会) 案例八:食品广告要真实 切莫涉及医疗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3日,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大场分会接到消费者雷先生投诉,称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黑糖姜茶手工古法黑糖块姜茶礼盒伴手礼品,商家宣传黑糖姜茶具有药效和保健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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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闻讯集体向市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求助,要求被投诉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赔偿损失。经查,消费者所购车辆在使用3个月时出现倒车影像失灵、车辆故障灯频繁报警问题。

从该预付卡消费案可以看出,合同签订非常重要,消费者要明确合同条款,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商家也要正视侵权行为,妥善处理,不要妄想逃避责任。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培训协议,调解的依据便是蔡女士的报名单据和报名须知,经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协调和指导,告知其报名须知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该公司最终同意一次性给予全部退款。【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未真实、全面提供产品信息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部分照片成品,由商场方帮助商家发放。(案例提供:市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十:家用汽车故障频 据理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份,平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家用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

遭到拒绝后便投诉至市消保委。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目前,不少商家在执行手机三包规定时,均要求消费者到品牌商的售后服务部进行检测,有检测报告方能办理退货换。对此,大场分会工作人员对消费者雷先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支持,除退回商品价款之外,还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并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移送行政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违约在先,不但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对会员进行相应的退费,而且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作出保证承诺后拒不履行承诺,导致会员群体诉讼,最终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市场监管所对商场的欺诈行为另案查处。回家后,蔡女士高额报名培训的鲁莽行为遭到家人的一致反对,蔡女士也认识到自己的年龄、职业不适合该类培训,后悔盲目听信推销宣传,强烈要求给予退款,但是遭到该公司的敷衍和拒绝。【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案例。

核实过程中,温泉酒店称庄先生的订单是青岛某旅游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的,而温泉酒店与旅游公司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了亲子间对身高超过1米2的儿童要加收费用,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但旅游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时并没注明此附加条件。【案例评析】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因异响问题在投诉中较少,厂家安排专人至平度处理该投诉,其发现的车辆问题和处理经验,可为其它4S店处理类似情况做参考;三是消费者的理性选择。中国山东网青岛3月14日讯 (记者 杨广科 通讯员 林上卿) 3月14日,青岛市整理发布2018年典型案例。

(案例提供:即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潮海分会) 案例五:亲子房界定不清 消费者权益为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日,西海岸新区的庄先生向西海岸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张家楼分会反映: 2018年8月2日,其在网络平台订购了8月3日青岛某旅游度假区温泉酒店两间亲子房,后商家称孩子身高若超过1米2需要加收钱,庄先生对此不满,认为商家在网上宣传时并未提前告知单独加费事项,自己不应该补交此项费用,希望消保委尽快处理。《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厂家技术部门利用检测仪器,对车辆全面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同时试车发现异响只在极端情况下出现,是共振造成,不属于质量问题。【处理过程及结果】 收到投诉后,考虑到庄先生订购的酒店房间下午即将入住,为不耽误消费者正常入住,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庄先生了解情况,同时前去温泉酒店核实情况。对于不再继续拍摄照片并要求退还卡内余额的消费者,该公司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综上,消费者所购汽车不符合退换条件,无法调解为其退换货。

超市提出,消费者购物时自身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不慎摔倒,超市第一时间将消费者送往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已经尽到了义务,无法满足消费者提出的全部赔偿要求,希望能调解协商处理。(案例提供:李沧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七:服装标注不一致 欺诈行为三倍偿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2日,即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济分会接到市民刘女士投诉称:2018年1月17日,个人花费1739元在即墨区某商场品牌专柜购买衣服,回家检查时,发现服装名牌与店铺品牌不一致,而且衣服吊牌上的成分与水洗标的成分不一致,认为是套牌销售,于是立即返回品牌专柜要求退货,但被店员拒绝。

经查,该专柜销售的部分服装确实存在标牌与品牌店标不一致的情况,商家对此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案例提供: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三:健身消防不达标 消费买单不合理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7日,某公司以其市北分公司名义在市北区昌邑路开办了健身俱乐部,先后与150余名消费者签订了《健身俱乐部会籍合约》。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商家未告知消费者所购服装品牌与店铺门头品牌不一致,且衣服吊牌与水洗标所标注的成分也不一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应当为消费者退一赔三。本案中,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的黑糖姜茶的商品详情网页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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