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文明建设 盛绽文明之花

深化盛绽  当日,青岛海关在对烟台某纸业有限公司稽查过程中发现,2017年度以该企业为收货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1600余吨废纸,在企业财务账册中没有体现

中国山东网青岛3月5日讯 (记者 姜婷 通讯员 陈星华) 3月2日,文明文明青岛海关对外公布一起马铃薯淀粉走私案,涉案马铃薯淀粉约5500余吨,案值5000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侦办打响了今年青岛海关打击农产品走私的第一枪,建设有力维护了相关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正规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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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5日凌晨,深化盛绽青岛海关开展青岛利剑1801打击倒卖保税马铃薯淀粉专项行动,深化盛绽共出动关警员85名,分成7个行动组,分别在山东、广东、安徽等地同时开展收网抓捕行动,在广州海关、合肥海关大力协助下,抓获涉案人员20名,获取大量走私书证及电子证据,进一步证实了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走私犯罪事实,并对3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过类似方式,文明文明涉案公司将结余下的大量进口马铃薯淀粉直接在国内大量销售牟利,文明文明主观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现初步查明,建设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建设将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以加工贸易保税方式免税进口,后用价格相对便宜的国产豌豆淀粉等原料顶替进口马铃薯淀粉生产粉丝,将成品申报出口从而核销加工贸易手册。据了解,深化盛绽前期,青岛海关经走私风险排查,发现关区内粉丝加工行业存在倒卖保税料件的重大违法风险,遂展开调查中国山东网青岛3月7日讯 (记者 杨广科 通讯员 李旭东) 3月6日凌晨2点,文明文明守候民警发现一男子出现在开平路某停车场附近,文明文明带了一个黑色套头围巾,黑色帽子看不清模样,鬼鬼祟祟在电线杆附近徘徊,确定周围没人后拿出钳子等作案工具,准备实施盗窃行为,民警马上出动上前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过20余天的守候,建设功夫不负有心人,嫌疑人再次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该供认因为该没钱了,深化盛绽也没有工作,深化盛绽就想偷点电缆卖钱花,每次都是凌晨1点左右出来作案,沿街观察哪里有电缆井,然后把电缆井盖给撬开发现里面有电缆,就掏出剪线钳将电缆给剪断了,然后将电缆和干树叶点燃,烧尽后剩余铜丝收拾好拿走,直接到了中韩海尔路和跨海大桥桥下一个废品站卖掉。案发后,文明文明洪山坡派出所在刑警大队的大力协助下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查。

建设2018年1月14日专案组赶赴湖南衡阳继续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追踪调查。1月4日14时,深化盛绽办案民警发现二犯罪嫌疑人先后逃往了崂山区王哥庄村,并住宿在该村的某宾馆。民警并没有就此放弃,文明文明而是在哪里消失,就地扩大搜寻范围牢牢掌握嫌疑逃跑的行踪。为逃避监控探头,建设不走大路走小道,不走捷径而绕行,时常消失在监控中。

2018年1月3日18时许,辽阳西路某小区发生一起盗窃案,被盗物品包括金项链、金戒指、纪念币等共计人民币大约一万五千元。中国山东网青岛1月24日讯 (记者 杨广科 通讯员 李旭东) 辗转千里循线追踪,调阅监控探头200余个,查看比对视频信息数万条洪山坡派出所会同分局刑侦一大队6中队,经15个昼夜连续奋战,近日成功破获涉及冀、辽、鲁3省及我市两区的系列盗窃案,将2名跨省流窜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收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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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图像辨认,民警确定嫌疑人为刘某某,男,35岁,湖南耒阳市马水乡堰新村人;陈某某,男,32岁,湖南耒阳市新市镇渠塘村人。通过调取周围视频监控发现,两名嫌疑人十分狡猾,在逃窜过程中分头行走,并各自乘坐了一辆出租车,向不同的方向逃窜。民警立即调整侦查方向,根据旅馆发现的虚假身份进行工作。专案组遂调整工作思路,从刘某某的关系人入手展开侦查,发现妻子江某每天早晨独自一人驾车到一家无名米粉店,与一男子吃早饭,后两人分头离开米粉店。

发现二名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购买了当天17时30青岛至济南的火车票离开青岛,后有购买了1月6日由济南西开往湖南省衡阳市的火车票。专案组立即调整侦查部署。目前二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由于该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始终未能获取到其准确位置

赵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1.48万元,应由青岛某塑料制品厂承担70%,共计22.03万元,扣除已支付医疗费,故其还应赔偿原告赵某15.86万元。据了解,2015年11月,赵某至青岛某塑料制品厂从事操作工作,同年12月28日,赵某在工作中从高处坠下,导致腰部、胸部、背部等多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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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受理在前,则法院应裁驳;工伤在后,法院应继续审理并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据此,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向该厂主张赔偿,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后依赵某申请,经法院委托,2016年9月20日,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某损伤程度为八级伤残,误工损失日建议为120~240天,护理时间建议为60~90天,住院期间需护理人员2人、出院后1人。后因赔偿问题,赵某将塑料制品厂诉至莱西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某塑料制品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万元。青岛某塑料制品厂于2015年12月25日支付的2280元,系赵某事故发生前的工资,之后支付的5个月工资,应从误工费中扣除。赵某在青岛某塑料制品厂因工受伤,后因赔偿纠纷将工厂告上法庭,工厂却以赵某在企业受伤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处理范围辩驳。事故发生后,赵某再未至塑料制品厂工作,塑料制品厂通过张某的账户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1月30日、3月10日、3月30日、4月29日、6月3日分别向马某的账户转账支付赵某的工资2280元、2270元、2660元、2300元、2300元、2300元。

而对于存在两种方式竞合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可以根据工伤认定部门与法院受理相关诉讼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至于青岛某塑料制品厂向赵某女儿支付护理费及向赵某支付出院后护理费和生活补助费的辩解,赵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该付款凭证中并无赵某或其女儿的签名,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且赵某对该证据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青岛某塑料制品厂应按规定向赵某支付护理费。

审理过程中,该厂虽至莱西市人社局为赵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但莱西市人社局中止了该工伤认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举证规则,该厂依法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赵某月均工资为2351.67元,误工费应按78.39元/天计算。记者蒋世龙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新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属于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赵某住院期间由其丈夫马某护理。赵某当即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后赵某对该工伤认定不予认可,向该局提出异议,该局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因需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中止工伤认定。但因工伤和民事赔偿的数额差别较大,受害人大多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赵某在医院花费的医疗费均由青岛某塑料制品厂支付。赵某自认住院期间由其丈夫马某1人护理,故对鉴定意见中住院期间建议为2人护理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护理时间应为75天。

相关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故赵某以劳务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于法有据。

护理人职业为农民,护理费计算标准为76元/天。法官认为,该情形并非必须首先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故受害人有权选择工伤认定或是民事诉讼。

经诊断,赵某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6.17万元,出院后医嘱建议卧床、不适随诊。赵某作为成年人,工作中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其工作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后青岛某塑料制品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双方经过一审、二审,最终青岛某塑料制品厂败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塑料制品厂赔偿原告赵某共计15.86万元。

赵某支出鉴定费2200元、检查费195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赵某的损失,法院认为以青岛某塑料制品厂承担70%的责任为宜。

赵某在青岛某塑料制品厂工作,该厂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在工作时受伤,青岛某塑料制品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庭审中,青岛某塑料制品厂辩称,自己是一家合法企业,员工赵某在企业受伤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处理范围;事发后,厂家尽到救助义务,及时送赵某至医院救治,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出院后又支付了赵某6000元生活费及护理费,且从赵某住院到起诉期间一直按每月2300元支付给其工资;赵某存在过错,赵某的工作是负责机器操作,而事发地在仓库电梯上,不在其工作岗位。

庭审过程中,赵某又增加诉讼请求至21.0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在青岛某塑料制品厂工作,在工作时受伤,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