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化玻璃和此次执法人员对部分影院的落实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现场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普通玻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年主题宣传月。中国消费者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记者2月20日从湖南省消保委获悉,区别何日前,区别何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决定将今年3月份确定为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宣传月,将组织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年主题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并结合年主题推进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和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宣传,助力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
要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鉴别钢化玻行业协会、鉴别钢化玻重点企业、各消费者投诉站和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璃普通玻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年主题宣传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钢化玻璃和日前,钢化玻璃和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湖南省消保委已就此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消费者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年主题,通过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以及公交、楼宇电梯小屏、商超广场电子显示屏、户外大屏等载体宣传推广年主题公益广告片、系列宣传海报等,扩大年主题影响力。据湖南省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吴卫介绍,普通玻璃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普通玻璃省消保委将设计制作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公益广告片、系列宣传海报等,发掘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和无理由退货承诺先进典型,编印消费教育读本,借助报、网、端、广播开设消费维权专栏,通过电视、网站、APP、报纸、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矩阵以及地铁、公交、公交站牌、楼宇电梯小屏、商超广场电子显示屏、户外大屏、一江两岸灯光秀等载体,开展年主题宣传。中国消费者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记者2月20日从湖南省消保委获悉,区别何日前,区别何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决定将今年3月份确定为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宣传月,将组织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年主题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并结合年主题推进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和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宣传,助力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
仔细阅读使用说明,鉴别钢化玻要清楚产品适用范围和禁忌事项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鉴别钢化玻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避免因使用方法不当而造成损失,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应向农资生产者、经营者或地方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咨询。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春耕备耕即将来临,璃普通玻璃为保护广大农资消费者合法权益,璃普通玻璃提高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使农资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放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和哈尔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日前向全市农资消费者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农资消费时要谨慎行事。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记者朱海)3月13日,钢化玻璃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在南昌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该省2022年度消费维权报告。
普通玻璃消费者的投诉主要集中在3类问题:一是商家不按规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辜志明告诉记者,区别何在服务类投诉中,区别何除其他服务类外,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餐饮和住宿服务、教育培训服务、销售服务,在服务类投诉总量中的占比分别为16.51%、14.41%、10.49%。二是宾馆酒店住宿在线预订纠纷、鉴别钢化玻住宿环境与承诺不符等问题。辜志明还告诉记者,璃普通玻璃2022年度,江西省还登记消费者举报15.05万件,咨询57.70万件。
记者获悉,2022年度,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消协)组织依托12315、12345统一投诉举报平台,登记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96.14万件,诉求总量同比增长70.35%。三是协议、合同条款模糊。
在排名商品类投诉第二位的家居用品类投诉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家具、日杂用品、厨房用品。五是经营者不按时送货。消费者的投诉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就餐菜品变质或有异物。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费用纠纷
对第二项违法行为,太尔集团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了证据材料,及时改正了其违法行为。2020年9月3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药品稽查办收到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前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处涉案货值金额176.527万元2倍罚款,即处罚款353.054万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95.251万元。该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11台标识太尔集团生产的骨听智能眼镜T1+(型号规格:I11A)、后挂骨听TS1+(型号规格:S11A)和眼镜骨听T2(型号规格:I25A,取证后更名为I35A),已于2019年12月31日出厂并销售,但上述11台产品于2020年1月20日才取得骨导式助听器型号规格核增许可注册变更。
2020年10月27日,厦门药品稽查办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协查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骨导式助听器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协查太尔环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识太尔集团生产的已取证产品骨导式助听器(证号为闽械注准20192190009《医疗器械注册证》,型号规格为I22L、I11A、S11A、I35A)生产日期的具体信息未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合格证上标明,不符合要求。对前述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现场核查发现,太尔集团涉嫌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骨导式助听器、生产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的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福建省药监局于2020年9月22日予以立案,并案调查。太尔集团的第一项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福建省药监局调查后认为,太尔集团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骨导式助听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第八条、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构成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骨导式助听器的违法行为。另外,太尔集团生产的已取证产品部分批次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骨导式助听器的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在立案前,当事人主动及时开展了产品退货工作,退货168台,实际仅销售了95台。涉案产品在立案前已取得了医疗器械产品规格型号的注册核增,社会危害性较小。
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尔集团)因涉嫌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骨导式助听器、已取证产品部分批次未标注生产日期,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197万元,合并罚款354.054万元。上述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2年12月14日,福建省药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太尔集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1.197万元。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3月13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
现场核查发现,太尔集团涉嫌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骨导式助听器、生产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的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福建省药监局于2020年9月22日予以立案,并案调查。2022年12月14日,福建省药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太尔集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1.197万元。
涉案产品在立案前已取得了医疗器械产品规格型号的注册核增,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前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处涉案货值金额176.527万元2倍罚款,即处罚款353.054万元。另外,太尔集团生产的已取证产品部分批次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骨导式助听器的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尔集团)因涉嫌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骨导式助听器、已取证产品部分批次未标注生产日期,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197万元,合并罚款354.054万元。
在立案前,当事人主动及时开展了产品退货工作,退货168台,实际仅销售了95台。福建省药监局调查后认为,太尔集团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骨导式助听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第八条、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构成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骨导式助听器的违法行为。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3月13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对第二项违法行为,太尔集团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了证据材料,及时改正了其违法行为。
该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11台标识太尔集团生产的骨听智能眼镜T1+(型号规格:I11A)、后挂骨听TS1+(型号规格:S11A)和眼镜骨听T2(型号规格:I25A,取证后更名为I35A),已于2019年12月31日出厂并销售,但上述11台产品于2020年1月20日才取得骨导式助听器型号规格核增许可注册变更。上述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0年9月3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药品稽查办收到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前述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2020年10月27日,厦门药品稽查办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协查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骨导式助听器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协查太尔环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识太尔集团生产的已取证产品骨导式助听器(证号为闽械注准20192190009《医疗器械注册证》,型号规格为I22L、I11A、S11A、I35A)生产日期的具体信息未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合格证上标明,不符合要求。
太尔集团的第一项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上述罚没款合计395.251万元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走访了解小油坊业主使用生产档案采集软件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一位经常购买小作坊花生油的阿婆说。
如今有很多老百姓对土榨花生油情有独钟,殊不知小作坊花生油因为压榨工艺简单粗糙,没有经过科学的精炼,不仅杂质多,而且可能含有一类致癌物——黄曲霉毒素B1,严重危害老百姓生命健康。为积极推进花生油小作坊智慧监管建设工作,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分时段分批次对全市所有县(市、区)监管人员以及小油坊业主进行了全员培训,为全面推行智慧监管打牢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