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拟收购中交花创51%的股权

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记者顾艳伟)4月26日,中交地由广西市场监管局主办的壮美广西—广西品牌天下行活动地铁专列,中交地在南宁地铁一号线南宁东站正式开行。

第三类是普通产品,产拟收开展定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研判,探索构建一个宽严有度、疏而不漏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产品划分为三种类型:购中交第一类是将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如将钢筋、购中交水泥、电线电缆、燃气具及配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儿童玩具等产品确定为严管产品,实施最严格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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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花创对广东全省52999家企业实行了信用记分,1021家企业实施C类,200家企业实施D类监管措施。会议强调,的股广东全省产品质量监管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的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依法监管、依法办案,牢记初心使命,强化担当落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有力支撑、作出更大贡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托技术机构运用大数据和智能处理技术,中交地动态监测、中交地广泛采集全国范围内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宣传舆情信息、监督抽查、行政处罚公告、召回通报、比较试验结果等信息,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初步构建质量安全研判防控机制。组织开展质量问题清零行动,产拟收将广东省2011至2021年有生产不合格产品记录的20058企业列入清零企业名单,产拟收对正常经营的14471家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开展巡回问诊和质量技术帮扶服务,搭建广东省产品质量技术帮扶平台,为企业提供零跑动零距离全天候质量技术帮扶服务,2021年9月底上线以来已有687名专家入驻平台提供在线问诊服务,在线问诊(咨询)企业6876家。强化分析,购中交构建质量安全研判防控机制。

依托粤品通产品质量帮扶平台,花创对质量信用良好产品或经营者,赋予使用品质信用码。建立约谈指导机制,的股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在开展混凝土立方体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时,中交地未按照GB/T50081—2019《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中交地未将试块放置在压力试验机下压板中心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出具《混凝土立方体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编号:BGHNT202100956)。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产拟收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产拟收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共处罚款人民币10.9万元,其中授权签字人阮某某和检验员王某各被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上述行为违反《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购中交嘉兴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购中交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共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其中检验员毛某某和检验科长刘某各被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述标准全部为水质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依据标准,花创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检测。的股该公司负责人及该项目的检测人员均承认在今年的检测活动中未使用过振动台和制样模具。

经查明: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1CSN0019《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存在抗压强度试验机内无原始数据的问题,该报告涉嫌伪造。经查明,该公司在开展钢筋原材力学性能拉伸项目时,未按照GB/T28900—201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的要求,将未见标记的钢筋原材进行拉断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出具《钢筋原材(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物理性能检测报告》(编号:BGGYC202100519)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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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科正环检2021-03-045检测报告的固废检测项目检测依据的标准为《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6920—1986)、《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2009)、《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4—1987)、《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HJ970—2018)、《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11892-1989)。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共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某某、检测人员张某某和复核人员黄某各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水泥性能试验室未发现振动台及二次成型制样模具,后在抗渗检测室发现制样模具,在节能试验室发现振动台,但均未发现有使用上述设备的痕迹。2021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经营场所调取编号为2021KSZ00121的报告及相关检测原始记录。

案例七:浙江泽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2021年7月,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技术核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依法处理的通知》及相关材料,显示在2021年度省级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核查中,发现浙江泽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泽环检字〔2021〕第041615号报告,汞、砷项目的测定未按HJ680-2013标准要求开展检测,遗漏了干物质含量的测定,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共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其中直接责任人和主管各被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经查明,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xx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签订《室内空气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检测项目为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检测。根据法人顾某某陈述,2021年4月15日因检测工作量大,顾某某要求实验室人员加快操作,导致在对上述沉积物底泥样品的检测过程中,汞、砷项目的测定未按照HJ680-2013标准要求开展检测,遗漏干物质含量的测定,直接按照干物质含量为100%的数据进行最终结果计算,且在报告复核过程中催促相关人员加急签字。

2021年4月16日,浙江泽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泽环检字〔2021〕第041615号报告。经查明,该公司在样品收样过程中,收样人员未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在未收到委托人送来的检测样品,并确认样品信息的情况下,提前出具委托协议书。

中交地产:拟收购中交花创51%的股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案例五: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2021年7月,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技术核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依法处理的通知》,反映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1KSZ00121的报告在检测中空白污染,结果错误。

案例十:海宁市中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2021年4月,嘉兴市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实验室专家依法对海宁市中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开展样品收样、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检测、水泥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和未按照规定保存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原始检测数据的行为。另查明该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使用设备安捷伦气相色谱仪 7890B(序列号:CN13503170)对上述编号为科正环检(2019)综字0201号检测报告环己酮项目进行检测,而未保存原始谱图文件。2021年4月28日,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人员到该项目现场对生活饮用水进行采样1000mL,在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对上述样品依据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4—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5750.11—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和GB/T5750.12—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进行了检测,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编号为2021KSZ00121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该工程所测项目均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案例二:宁波慈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2021年4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宁波慈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330282122104131410340701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涉及的被检测车辆浙BXXXXX在检测过程中,检验员王某未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对锥形管进行固定,导致检测过程中锥形管与排气管处于分离状态。案例三:温州市白象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2021年4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白象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已拉断的钢筋原材(样品编号:GYC202100706)未见打点标识。而在实际检测活动中,该公司检测员未使用过振动台和制样模具,不符合GB/T2542—2012《砌墙砖试验方法》中7.3.2的要求

案例三:温州市白象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2021年4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白象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已拉断的钢筋原材(样品编号:GYC202100706)未见打点标识。经查明,该公司在样品收样过程中,收样人员未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在未收到委托人送来的检测样品,并确认样品信息的情况下,提前出具委托协议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共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其中法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经查明: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1CSN0019《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存在抗压强度试验机内无原始数据的问题,该报告涉嫌伪造。

该公司在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检测(委托单编号:WT-2021-04-005)中,检测人员在试件脱模时,操作不当将其中一组原先用于进行水泥胶砂强度试验(28天龄期)的试件损坏,且损坏之后未按照《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999)7试件制备和8试件养护要求,重新制备养护试验所需试块,检测人员也未按照程序文件登记水泥恒温水养护箱的使用维护记录。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水泥性能试验室未发现振动台及二次成型制样模具,后在抗渗检测室发现制样模具,在节能试验室发现振动台,但均未发现有使用上述设备的痕迹。

在《生活饮用水菌落总数检测原始记录》中检测点号1空白计数为3,平均计数为9,结果为6(CFU/mL);检测点号2空白计数为3,平均计数为11,结果为8(CFU/mL),上述检测空白污染,结果错误。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共处罚款人民币10.9万元,其中授权签字人阮某某和检验员王某各被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执法人员对已检毕混凝土立方体试块(样品编号:HNT202100990)重新进行抗压强度试验,显示其抗压强度峰值(952.29KN)均高于其已检样品的抗压强度锋值。在开展混凝土立方体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时,未按照GB/T50081—2019《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未将试块放置在压力试验机下压板中心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出具《混凝土立方体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编号:BGHNT202100956)。

该公司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内自我认定其采用GB/T2542—2012《砌墙砖试验方法》对砌墙砖及砌块进行抗压强度的检测。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共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某某、检测人员张某某和复核人员黄某各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八:湖州市长兴县朗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2021年7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组织检测机构实验室能力验证核查,经验证技术核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两份编号为CL21-04-0032和CL21-05-0068的报告中VOC含量项目水分质量分数缺少带有热导检测器的气象色谱仪,化合物质量分数定性分析中缺少质量选择检测器或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不满足于GB18582—2020的要求。案例二:宁波慈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2021年4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宁波慈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330282122104131410340701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涉及的被检测车辆浙BXXXXX在检测过程中,检验员王某未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对锥形管进行固定,导致检测过程中锥形管与排气管处于分离状态。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案例九:台州科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2021年4月,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组织安排,本局执法人员会同相关专家对台州科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案例五: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2021年7月,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技术核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依法处理的通知》,反映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1KSZ00121的报告在检测中空白污染,结果错误。上述标准全部为水质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依据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检测。经查明,该公司在开展钢筋原材力学性能拉伸项目时,未按照GB/T28900—201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的要求,将未见标记的钢筋原材进行拉断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出具《钢筋原材(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物理性能检测报告》(编号:BGGYC202100519)1份。案例十:海宁市中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2021年4月,嘉兴市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实验室专家依法对海宁市中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开展样品收样、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检测、水泥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和未按照规定保存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原始检测数据的行为。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郑铁峰)4月29日,在浙江省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暨行政指导会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0个检验检测领域典型违法案例进行了集中曝光。上述行为违反《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嘉兴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共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其中检验员毛某某和检验科长刘某各被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六:平湖市滨海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2021年4月,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实验室审核专家依法对平湖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通过对两批抗渗试验检测设备的检查和检测人员毛某的询问,发现该检测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对某能源有限公司送来的两批混凝土试块进行混凝土抗渗试验,该公司检验人员毛某未经检测编造数据直接出具了上述两批混凝土试块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M202100064(检测日期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3日)、报告编号BGM202100065(检测日期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3日),该公司的检测科科长刘某负责上述两批混凝土抗渗试验的数据审核工作,刘某在毛某检测上述两批次混凝土试块时未实地查验就通过了数据审核。案例七:浙江泽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2021年7月,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技术核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依法处理的通知》及相关材料,显示在2021年度省级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核查中,发现浙江泽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泽环检字〔2021〕第041615号报告,汞、砷项目的测定未按HJ680-2013标准要求开展检测,遗漏了干物质含量的测定,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021年4月16日,浙江泽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泽环检字〔2021〕第041615号报告。该公司负责人及该项目的检测人员均承认在今年的检测活动中未使用过振动台和制样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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