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凤凰岛授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修订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牌为国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和专项督查,及时跟踪监测和防范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2020年,旅游度假区跻身金字塔尖共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332家,旅游度假区跻身金字塔尖特种设备1951台件,排查安全隐患51起,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1份,保障了全市人民群众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
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线上线下宣传活动,凤凰岛授2020年,凤凰岛授共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280 场次,受理投诉举报413起,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10件,办理诉转案10件。在全市积极开展电信、牌为国医疗、教育、涉企收费等专项检查,查处案件21起。加强价格监管,旅游度假区跻身金字塔尖保障价格放心。共受理投诉举报13270件,凤凰岛授办结13270件,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5万元。推行双随机、牌为国一公开监管,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旅游度假区跻身金字塔尖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凤凰岛授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 30 日内,牌为国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
对构成行政性垄断的,旅游度假区跻身金字塔尖依法报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调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积极举报,凤凰岛授以营造重庆市场化、凤凰岛授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牌为国二是明确了举报的受理机关。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举报的,旅游度假区跻身金字塔尖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
受理机关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是否适当。
从处罚结果的形成和处罚力度来看,原告虽然及时召回已售涉案产品,但该召回行为并非主动实施,而是案发后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实施的,是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才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现原告通过篡改生产日期,使得超过保质期或临近保质期的产品流入市场,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性。综上,闵行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涉案产品的风险性来看,涉案产品系肉制品,属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高风险食品范围,近一半的涉案产品在篡改时就已经过期,其余的涉案产品也已临近保质期。
松江区政府表示,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记者了解到,2019年,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怡和公司涉嫌篡改产品生产日期。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 刘浩)近日,怡和企业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被行政处罚,不满处罚过重,状告行政机关。截至案发,怡和公司销售了篡改生产日期的德式经典煎肠54包。
怡和公司诉称其积极配合,未造成危害后果,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鉴于原告有从重处罚情形,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后,根据原告的主要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裁量适当。
怡和公司不服处罚结果,向松江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查,怡和公司共篡改奶酪熏肠1487包,德式经典煎肠3757包,德式图林根煎肠441包,德式纽伦堡煎肠698包,货值金额177081.56元。
3月15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0年10月30日,松江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原告作为一家肉制品生产企业,应知如实标明产品生产日期的重要性,但却为了延长积压库存产品的保质期以便销售,多次大量篡改生产日期,显然具有实施违法行为谋利的主观故意。从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和销售渠道来看,涉案产品共计6000余包,货值金额达177081.56元,并已销售54包产品,且涉案产品多销往商超,销售渠道较广,客户群具有不确定性,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性较大。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公司行为危害性大、主观故意明显,罚当其责。怡和公司仍不服,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8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怡和公司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怡和公司篡改临近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责令怡和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外,对其处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款301万余元、没收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及违法生产使用工具、设备等处罚。此外,松江区政府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2019年8月7日,执法人员当场查实怡和公司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企业的外包装间查见从业人员正在使用抹布和喷码机清洗剂擦拭奶酪熏肠上的生产日期标识:2019/4/17,同时用喷码机进行重新喷码,喷码机字样显示为2019/08/07A1,两者字体、字号完全一致。
案发后,该批产品被全部召回2019年8月7日,执法人员当场查实怡和公司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30日,松江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记者了解到,2019年,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怡和公司涉嫌篡改产品生产日期。3月15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公司行为危害性大、主观故意明显,罚当其责。
截至案发,怡和公司销售了篡改生产日期的德式经典煎肠54包。松江区政府表示,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从处罚结果的形成和处罚力度来看,原告虽然及时召回已售涉案产品,但该召回行为并非主动实施,而是案发后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实施的,是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才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从涉案产品的风险性来看,涉案产品系肉制品,属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高风险食品范围,近一半的涉案产品在篡改时就已经过期,其余的涉案产品也已临近保质期。
现原告通过篡改生产日期,使得超过保质期或临近保质期的产品流入市场,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性。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原告作为一家肉制品生产企业,应知如实标明产品生产日期的重要性,但却为了延长积压库存产品的保质期以便销售,多次大量篡改生产日期,显然具有实施违法行为谋利的主观故意。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 刘浩)近日,怡和企业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被行政处罚,不满处罚过重,状告行政机关。鉴于原告有从重处罚情形,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后,根据原告的主要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裁量适当。执法人员在企业的外包装间查见从业人员正在使用抹布和喷码机清洗剂擦拭奶酪熏肠上的生产日期标识:2019/4/17,同时用喷码机进行重新喷码,喷码机字样显示为2019/08/07A1,两者字体、字号完全一致。综上,闵行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怡和公司共篡改奶酪熏肠1487包,德式经典煎肠3757包,德式图林根煎肠441包,德式纽伦堡煎肠698包,货值金额177081.56元。从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和销售渠道来看,涉案产品共计6000余包,货值金额达177081.56元,并已销售54包产品,且涉案产品多销往商超,销售渠道较广,客户群具有不确定性,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性较大。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是否适当。2020年6月28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怡和公司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怡和公司篡改临近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责令怡和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外,对其处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款301万余元、没收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及违法生产使用工具、设备等处罚。
怡和公司不服处罚结果,向松江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怡和公司仍不服,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